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南大学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助来源包括国家、校内和社会,其中国家奖学金由有关部门资助,校内奖学金由学校自行筹措,社会奖学金由社会捐赠单位或个人资助。第六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经严格评估后可以续发。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东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提高资助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南大学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助来源包括国家、校内和社会,其中国家奖学金由有关部门资助,校内奖学金由学校自行筹措,社会奖学金由社会捐赠单位或个人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选标准包括学术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因素。评选工作由学校设立的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校的行为准则,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经严格评估后可以续发。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对象应为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并按学年级和绩点排名确定资助额度。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选程序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方法和程序进行,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挪用、截留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一经发现,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对于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学校应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学校应加强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资助效果的最大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