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教育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收费政策,公布给学生及家长了解。第十条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教育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应当合理、合法,并且符合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公示的定价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收费政策,公布给学生及家长了解。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收费工作的规范与公正。
第七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教育行政部门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上限。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收费减免或优惠政策,确保贫困学生能够享受教育机会。
第九条 对于收费问题的投诉,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若有需要,可以协助家长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条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