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决定》,促进教育公平,市教育局制定了非陕西户籍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实施原则,现将公告如下:
一、非陕西户籍随迁子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陕西省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1.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陕西省有合法稳定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随迁子女报考前一年内在陕西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 非陕西户籍随迁子女本人在陕西省连续就读的普通高中,且在报考前一年内在该校缴纳学费。
二、非陕西户籍随迁子女须提供以下材料:
1. 非陕西户籍随迁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含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随迁子女的关系证明);
2.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陕西省的居住和社保证明材料;
3. 非陕西户籍随迁子女在陕西省就读普通高中期间的学籍证明和学费缴纳证明。
三、非陕西户籍随迁子女须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志愿填报和考试报名。
四、非陕西户籍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时,享受与陕西省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并按照考试成绩和录取政策进行评分和录取。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陕西省教育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